總 則 |
第一條 | 中華民國毒物學學會(以下簡稱本學會)為提升我國毒理學專業人員的品質和能力,對毒理學專業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進行審查及認證,以促進毒理學研究暨安全性評估管理與應用,確保各種物理及化學物質存在或使用於環境、職場、藥物、食品及化粧品中之安全性,並藉以和國際毒理學相關組織之認證制度接軌,爰訂定中華民國「毒理學家」資格認證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 |
第二條 | 中華民國「毒理學家」資格認證(以下簡稱本資格認證)程序,應秉公平、公開、公正之原則,結合學校教育和繼續教育,採取學校教育培養、參加學會辦理的相關學術研討會和訓練班、在職教育等方式,培養毒理學專業人員的學習能力、執行能力和創新能力,並以終身教育之理念,增加毒理學專業人員之新知識及技能,以持續提升我國毒理學專業人員之整體素質。經本資格認證通過之毒理學專業人員稱為「毒理學家」,英譯為:Certified Toxicologist of TSTA。 |
第三條 | 本資格認證工作參考已實施毒理學家資格認證國家的經驗,並與國際毒理學聯合會(IUTOX)的國際毒理學家認證(TRTF)組織、美國毒理學資格認證委員會(ABT)以及亞洲地區毒理學組織的資格認證機構密切交流聯繫,以期達到未來國際間雙邊、多邊互相認可的目的。 |
第二章 認證範圍 |
第四條 | 認證的對象
- 化學品、食品、藥品、化粧品安全性評估機構中從事毒理學安全性評估的專業人員;
- 大學院校從事毒理學教學、研究的教師和技術人員;
- 科學研究機構之毒理學研究和分析人員;
- 製藥、生技等企業中從事毒理學工作的專業和管理人員;
- 環境保護、疾病控制、衛生監督、食品及化粧品安全和藥政管理等政府機構的專業和管理人員;
- 其他各類機關(構)中從事毒理學工作的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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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認證條件 |
第五條 | 申請本資格認證應符合如下基本條件:
- 中華民國毒物學學會正式會員;
- 承認和接受本學會「毒理學家」資格認證相關管理規定。
- 積極參加國內外毒理學學術活動和繼續教育培訓。
- 學歷及實際工作經歷:
- 具毒理學或相關領域之博士學位,並在授予博士學位後有至少三年的毒理學全職(或累計等同時間的兼職)或博士後工作經歷;
- 具毒理學或相關領域之碩士學位,並在授予碩士學位後有至少七年的毒理學全職(或累計等同時間的兼職)工作經歷。
職業經歷中離職學歷教育培訓時間不列計為工作經歷。 |
第四章 資格認證的審查與考核 |
第六條 | 本資格認證採用「資歷」和「專業經驗」審查及「綜合資格考試」相結合的方式。 |
第七條 | 「資歷」與「專業經驗」審查:即對申請人參加考試的資格審查,為對申請人專業資歷與經驗的審查過程。申請者除必須符合前述認證基本條件外,並應在過去兩年內積極參加本學會主辦或委託學術研究機構(團體)辦理之學術活動和培訓班,並取得10個以上的繼續教育學分。申請時應提供如下證明資料和文件:
- 資格認證申請表;
- 本學會會員證明文件;
-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;
- 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通過 / TOEIC 750分 / TOEFL(CBT) 197分 / TOEFL(PBT) 527分 / TOEFL(IBT) 71分 / IELTS 5.5分或英語系國家碩士學位以上畢業證書;
- 繼續教育學分證明;
- 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和取得主要成果的證明資料(如獲獎證書影本,承擔項目的任務書、或完成的技術報告的首頁、扉頁,文章、專著的首頁),以及可以證明申請人專業技術水準的其他佐證資料等。
所有資料應由申請人負責,直接寄本學會資格認證辦公室,並附信聲明所有資料的真實性。資格認證辦公室在收到申請者的資料後,應先核對申請者的資料是否齊全,並在登記後回復申請者。再由資格認證委員會依照《中華民國毒理學家認證資歷與專業經驗審查實施細則》對申請者進行「資歷」和「專業經驗」的審查,確定是否具備參加資格認證考試的資格後,發出正式通知單(即准考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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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 「綜合資格考試」:
- 通過前條「資歷」與「專業經驗」審查者,始具有資格參加「綜合資格考試」;
- 考試的目的主要在測試申請者對毒理學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應用,綜合分析能力,對國內、外相關領域的發展現狀的瞭解,對與毒理學相關的法律、法規、體制和政策的瞭解;「綜合資格考試」內容包括「毒理學基本原理和應用」(General Principles and Applied Toxicology: general principles; toxicokinetics; factors influencing toxicity; risk assessments; epidemiology and biostatistics; regulatory toxicology; environmental toxicology; industrial and occupational toxicology; forensic and clinical toxicology等)、「物質毒性」(Toxicity of Agents: metals; organic solvents; pesticides; inhaled gases, dusts, aerosols, natural toxins; industrial chemicals; drugs and cosmetics; food additives; physical agents等)、「器官毒性作用」(Organ Systems and Effects: mutagenesis, carcinogenesis, developmental toxicology; reproductive toxicology; inhalation toxicology; neurobehavioral toxicology; immunological toxicology; cutaneous toxicity, ocular toxicity, hematopoietic toxicity, hepatic toxicity, renal toxicity; and endocrine-related toxicities等)三大部分;
- 筆試以每年舉行一次為原則。考試前三個月通過學會網站公佈考試日期與地點;
- 考試試卷按不同部分分別計分,各部分全部及格者獲得當年的資格認證;
- 「綜合資格考試」通過其中兩部分者,在下次考試時只需應試未通過的一部分;而只通過其中一個部分者,則必須三部分全部重新應試;
- 通過「資歷」和「專業經驗」審查的申請者,應試資格的有效期為三年,即必須在三年內通過全部考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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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認證後的管理與資格再認證 |
第九條 | 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對已取得毒理學家資格的人員實行動態管理,資格認證的有效期為5年,5年後仍需保留資格者,按《再認證管理辦法》進行覆核。 |
第六章 認證及證書頒發流程 |
第十條 | 符合條件者向本學會資格認證辦公室提出申請。 |
第十一條 | 認證辦公室負責確認申請者所提供之資料是否齊全。 |
第十二條 | 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辦理「毒理學家」評審和考試以每年舉行一次為原則,並採用在學會網站上公告方式辦理。 |
第十三條 | 公告無異議者由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頒發《毒理學家資格證書》。 |
第七章 組織與管理 |
第十四條 | 為了加強「毒理學家」認證工作的管理,本學會設立中華民國毒理學學會資格認證工作委員會(Committee of TSTA for Registered Toxicologists),委員會成員由本學會聘請有關專業專家組成,並邀請國家管理機關的相關人員參加,任期三年。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為中華民國毒理學學會「毒理學家」資格認證的管理機構。 |
第十五條 | 認證辦公室負責公告和發佈通知、受理申請、報名以及對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進行驗證,資格證書發放和認證後的管理。 |
第十六條 | 繼續教育委員會負責編寫教學大綱和參考書籍,規定毒理學家資格認證應具備的知識體系和技能,辦理短期培訓班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,並進行申請者的資歷和專業經驗的審查,確認並批准申請者的應試資格。 |
第十七條 | 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制訂和修訂考核標準、組織命題、認證和認證後的考評工作。 |
第八章 認證費用 |
第十八條 | 本學會資格認證工作,屬於非營利性的社會服務業務,為保證工作的持續運作,得收取適當的成本費用,主要費用包括:
- 培訓費(不參加培訓可免);
- 申請資格認證報名費(含審查、審核費,以及登記、網上公佈費用及證件工本費等等);
- 資格考試報考及考試所涉及的費用;具體收費標準另行公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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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罰則 |
第十九條 | 考生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其情節之輕重,與予警告、取消單元考試資格、取消當年考試資格的處罰:
- 違反考場紀律、影響考場秩序;
- 由他人代考、偷換答卷;
- 假報姓名、年齡、學歷、學籍、工齡、身份證明等;
- 弄虛作假,偽造有關資料;
- 其他嚴重舞弊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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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 | 試務人員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其情節之輕重,與予警告或取消試務人員資格:
- 監考中不履行職責者;
- 在閱卷評分中錯評、漏評、差錯較多,經指出仍不改正者;
- 洩露試卷內容或閱卷評分工作情況者;
- 利用工作之便,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或者謀取私利者;
- 其他有嚴重違紀行為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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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 | 考試承辦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造成較大影響者,取消該承辦單位資格,並追究該承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:
- 考試承辦單位考務工作管理混亂,出現嚴重差錯者;
- 所屬考場秩序混亂、出現大面積舞弊、抄襲現象者;
- 發生試卷洩密、損毀、丟失者;
- 其他影響考試的行為者。
考試承辦單位或考場發生考試紀律混亂、有組織的舞弊,相應考場範圍內考試無效。 |
第二十二條 | 認證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,在考試中虛偽造假、怠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,撤銷其成員資格,不得繼續參與和接觸本學會資格考試之相關工作。 |
第二十三條 | 為申請參加考試的申請者出具偽證和虛假資料者,列入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紀錄,並知會其服務單位,建議其上級單位追究直接責任。 |
第二十四條 | 持證期間如出現違規及非法操作,撤銷其認證成員資格,回收證書並公告作廢。 |
第十章 附 則 |
第二十五條 | 本規範之解釋權歸本學會。 |